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及第12條,聲請裁定減刑並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伍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3 月間起至95│95年3 月間起至95││ │年6 月15日止 │年6 月15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457號 │偵字第3457號 │├───┬────┼────────┼────────┤│ │法 院│本院 │本院 ││ ├────┼────────┼────────┤│最 後│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657│95年度訴字第1657││事實審│ │號 │號 ││ ├────┼────────┼────────┤│ │判決日期│95年10月20日 │95年10月20日 │├───┼────┼────────┼────────┤│ │法 院│本院 │本院 ││ ├────┼────────┼────────┤│確 定│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657│95年度訴字第1657││判 決│ │號 │號 ││ ├────┼────────┼────────┤│ │判決確定│95年11月13日 │95年11月13日 ││ │日 期│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 │款 │├────────┼────────┼────────┤│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肆月又拾│有期徒刑貳月又拾││金之折算標準 │伍日,如易科罰金│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折│,以銀元參佰元折││ │算壹日。 │算壹日。 │├────────┼────────┴────────┤│附 註│以上二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5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