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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3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3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3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 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其中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602號裁定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 罪,其最重本刑雖均係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減刑後各罪之刑期均係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惟因數罪併罰之結果,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有期徒刑柒月。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日,如易科罰金,以││ │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日。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 │10條第2項 │10條第1項 │├───────┼─────────┼─────────┼─────────┤│犯罪日期(民國│95年4 月底至95年9 │95年9 月21日 │95年11月11日 ││) │月 1日止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 │察署 │察署 │察署 ││ ├────┼─────────┼─────────┼─────────┤│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4736│95年度毒偵字第6607│96年度毒偵字第2218││ │ │、6148號 │號 │號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5年度簡字第6869號│95年度易字第2213號│96年度訴字第1495號││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95年11月17日 │96年 2月27日 │96年 6月15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5年度簡字第6869號│95年度易字第2213號│96年度訴字第1495號││決 │ │ │ │ ││ ├────┼─────────┼─────────┼─────────┤│ │確定日期│95年12月11日 │96年 4月30日 │96年 8月6日 │├──┴────┼─────────┼─────────┼─────────┤│備 註│已經本院以96年度聲│已經本院以96年度聲│ ││ │減字第4602號裁定減│減字第4602號裁定減│ ││ │刑。 │刑。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3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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