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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0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40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6年2 月11日因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7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66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於減刑後,依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0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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