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6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4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五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且因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自均不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3月27日、28日 │96年5月5日 │ │ │間之某時 │ │ ├──────┼─────────┼─────────┤ │偵 查 機 關 │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2670號 │字第3570號 │ ├───┬──┼─────────┼─────────┤ │ │法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 ├──┼─────────┼─────────┤ │最 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59號│96年度訴字第2436號│ │事實審├──┼─────────┼─────────┤ │ │判決│96年6月29日 │96年8月22日 │ │ │日期│ │ │ ├───┼──┼─────────┼─────────┤ │ │法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 ├──┼─────────┼─────────┤ │確 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59號│96年度訴字第2436號│ │判 決├──┼─────────┼─────────┤ │ │判決│96年7月30日 │96年9月10日 │ │ │確定│ │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1項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 │九十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陸月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