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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7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7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新富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俊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富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新富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自民國95年10月20日起至同年月27日止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89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301 號、96年度偵字第116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邱景芬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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