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洪福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三、四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又附表編號二所示違反職役職責罪,業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6 年聲減字第3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有該裁定一紙在卷可憑,爰將上開四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罪 名 │ 搶奪 │ 違反職役職責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犯 罪 日 期 │ 94年3 月27日 │94年3 月20日至94││ │ │年4 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國防部北部軍事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4年度偵字│察署 ││ │第6936號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 │ │ │院 ││ ├────┼────────┼────────┤│最 後│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096│94年法仁判字第 ││事實審│ │號 │107號 ││ ├────┼────────┼────────┤│ │判決日期│94年6月30日 │94年6月28日 ││ │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 │ │ │院 ││ ├────┼────────┼────────┤│確 定│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096│94年法仁判字第 ││判 決│ │號 │107號 ││ ├────┼────────┼────────┤│ │判 決│94年7月22日 │94年8月1日 ││ │確定日期│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5 條第1 │陸海空軍刑法第 ││ │項 │39 條第1 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四月又十│有期徒刑九月 ││期間或罰金額 │五日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國防部北部軍事檢││ │檢察署94年度執字│察署94年執字第 ││ │第4836號 │175號 │└────────┴────────┴────────┘┌────────┬────────┬────────┐│編 號 │ 三 │ 四 │├────────┼────────┼────────┤│罪 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六月,如││ │ │易科罰金,以銀元││ │ │三百元折算一日。│├────────┼────────┼────────┤│犯 罪 日 期 │ 94年1 月17日 │94年4 月中旬至94││ │ │年4 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4年度毒偵││ │第5418號 │字第4322號 │├───┬────┼────────┼────────┤│ │法 院│臺北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 號│94年度易字第798 │94年度簡字4198號││事實審│ │號 │ ││ ├────┼────────┼────────┤│ │判決日期│94年8月19日 │94年10月31日 ││ │ │ │ │├───┼────┼────────┼────────┤│ │法 院│臺北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94年度易字第798 │94年度簡字4198號││判 決│ │號 │ ││ ├────┼────────┼────────┤│ │判 決│94年8月19日 │94年11月24日 ││ │確定日期│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款 │第10條第2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三月 ││期間或罰金額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94年度執字│檢察署94年度執字││ │第3393號 │第790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