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37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四八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四日入監服刑;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接續上開案件執行,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假釋期間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四年四月十四日,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甲○○明知王年泰(檢察官另行起訴)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王年泰允諾給付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甲○○甫出獄未幾,遂答應王年泰之邀,同意出名擔任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二六巷七號一樓「宏富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富公司)之負責人,並將其國民身分證、印章交予王年泰,由王年泰於九十四年三月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妥變更負責人登記,並向臺北縣政府申請准予營利事業變更登記,由甲○○擔任該公司董事,屬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王年泰為實際負責人,嗣後王年泰未依約給付每月三萬元薪資給甲○○。甲○○明知宏富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與王年泰共同基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四年四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止,向臺北縣稅捐稽徵處請領統一發票後交予王年泰使用,王年泰即於不詳處所,取得附表一所示等虛設公司行號之虛偽統一發票,金額合計為九千九百七十二萬二千六百三十五元,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稅額,申報扣抵稅捐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三十六元。另以宏富公司之名義,連續填製如附表二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金額合計為一億一千六百零五萬九千零三十九元,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等納稅義務人作為進項憑證,供上開公司行號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提出申報扣抵金額為一億一千五百四十萬九千四百五十四元),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上開公司行號納稅義務人逃漏九十四年度之營業稅共計五百七十七萬零四百八十七元(起訴書誤載為三十六萬八千一百十六元,各公司行號逃漏之稅捐額詳如附表二所載),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事業所得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王年泰於偵查中證稱委請被告擔任宏富公司掛名負責人,與荷盛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等公司互開發票需增營業額,實際上並無交易,且開發不實統一發票幫助紡域興業有限公司等公司逃漏稅捐等語相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暨所附之宏富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宏富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九五○○一二六四八號函、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九五○○一三六四二號函、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調錢壹字第○九五○○一二三二五○號函暨所附之存款往來明細表、存取款憑條、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宏富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經濟部核准設立登記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宏富公司章程、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土地登記謄本、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經濟部核准變更負責人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九四○○三○七九四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九五○○一三九二八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營業人租賃房屋辦理營業事業登記房東談話紀錄用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五年五月八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九五○○一三九一九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九五○○一八二六六A、B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五年五月八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九五○○一三九二○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荷盛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浤晨企業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九五○○○一六八九A號函(益智正有限公司、羅佛利國際有限公司、暐宏實業有限公司虛設行號)、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九五○○○一六八九B號函(荷盛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全業貿易有限公司、瑞波有限公司、彩綺針織有限公司虛設行號)、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九五一○○一五一六○號函(羅佛利國際有限公司、葛萊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瓦特萊富有限公司、唯多利雅國際有限公司)、申報書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九五○○二八三二七號函覆之公司所在地查訪資料暨照片二張、宏富公司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其施行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另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配合刑法修正同時刪除。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刑法、刑法施行法等相關法律之修正雖非個別刑罰處罰規定或構成要件之變更,然已實質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應屬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律變更(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自應就被告適用修正前後相關規定法律效果綜合比較後,依上開規定適用法律,並應依比較後之結果一體適用,不得就新舊法個別項目割裂適用。茲比較說明如下: ㈠共犯規定: 按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被告行為後刑法條文之修正,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例如新舊法處罰輕重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無寬嚴之別等〉,即無適用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對於「預備共同正犯」、「陰謀共同正犯」有所不同,至於被告與王年泰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並無不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㈡連續犯之規定: 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新法已修正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㈢累犯之規定: 被告曾有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茲於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故意犯本罪,依新舊法處罰均相同,直接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 ㈣牽連犯之規定: 就牽連犯部分,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五條已修正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亦即原牽連犯部分之規定業已刪除。本案被告所犯之連續幫助逃漏稅捐、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行,因彼此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如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應僅從一重論以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然若依修正後之規定,因已無牽連犯之規定,自應就此各罪分論併罰之,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兩者相較之下,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易科罰金之規定: 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應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一日,惟若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已同時刪除)之規定,應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二者相較之下,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㈥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爰依整體比較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刑法之連續犯、牽連犯及易科罰金之規定,予以論處。 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業經修正,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將該條所定罰金,由十五萬元提高為六十萬元,被告行為時法較修正後法律並無更加不利情事,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法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按被告甲○○係宏富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八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又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稱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是被告由王年泰取得附表一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復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供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為進項憑證,幫助紡域興業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二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應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五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王年泰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至王年泰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被告與王年泰二人仍成立共同正犯,公訴人認為應成立幫助犯,似有誤會。被告先後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法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法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前科及刑之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宏富公司並無實際經營之事實,竟同意出任虛設公司之負責人,以填製不實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與稅賦公平非小,惟念其參與程度非深,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幫助逃漏之稅捐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法定本刑非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被告及公訴人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亦均表示無意見,是本院即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美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 ├───┼──────┼──────┼──────┼─────┤ │一 │荷盛農業開發│52 │60,321,072元│3,016,052 │ │ │有限公司 │ │ │元 │ ├───┼──────┼──────┼──────┼─────┤ │二 │浤晨企業有限│20 │18.340,230元│917,012元 │ │ │公司 │ │ │ │ ├───┼──────┼──────┼──────┼─────┤ │三 │全業貿易有限│19 │992,615元 │49,632元 │ │ │公司 │ │ │ │ ├───┼──────┼──────┼──────┼─────┤ │四 │時代通路有限│12 │3,956,831元 │197,842元 │ │ │公司 │ │ │ │ ├───┼──────┼──────┼──────┼─────┤ │五 │羅佛利國際有│8 │8,174,864元 │408,747元 │ │ │限公司 │ │ │ │ ├───┼──────┼──────┼──────┼─────┤ │六 │暐宏實業有限│6 │4,221,258元 │211,063元 │ │ │公司 │ │ │ │ ├───┼──────┼──────┼──────┼─────┤ │七 │瑞波股份有限│8 │3,715,765元 │185,788元 │ │ │公司 │ │ │ │ ├───┼──────┼──────┼──────┼─────┤ │合計 │ │125 │99,722,635元│4,986,136 │ │ │ │ │ │元 │ └───┴──────┴──────┴──────┴─────┘ 附表二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提出申報扣抵細 │ │ │ │明細 │ │ │ │ ├────┬───┼────┬───┤ │ │ │銷售額 │稅額 │銷售額 │稅額 │ ├───┼────────┼────┼───┼────┼───┤ │一 │紡域興業有限公司│2,897,93│144,89│2,897,93│144,89│ │ │ │6元 │7元 │6元 │7元 │ │ │ │ │ │ │ │ │ │ │ │ │ │ │ ├───┼────────┼────┼───┼────┼───┤ │二 │日祥纖維股份有限│2,758,19│137,91│2,758,19│137,91│ │ │公司 │0元 │0元 │0元 │0元 │ │ │ │ │ │ │ │ │ │ │ │ │ │ │ ├───┼────────┼────┼───┼────┼───┤ │三 │凱郁企業有限公司│1,490,48│74,524│1,490,48│74,524│ │ │ │0元 │元 │0元 │元 │ │ │ │ │ │ │ │ │ │ │ │ │ │ │ ├───┼────────┼────┼───┼────┼───┤ │四 │羅佛利國際有限公│4,266,00│213,30│4,266,00│74,524│ │ │司 │0元 │0元 │0元 │元 │ │ │ │ │ │ │ │ │ │ │ │ │ │ │ ├───┼────────┼────┼───┼────┼───┤ │五 │伊東博品國際有限│1,025,00│51,250│1,025,00│51,250│ │ │公司 │0元 │元 │0元 │元 │ │ │ │ │ │ │ │ │ │ │ │ │ │ │ ├───┼────────┼────┼───┼────┼───┤ │六 │衣賀國際有限公司│1,600,01│80,001│1,600,01│80,001│ │ │ │0元 │元 │0元 │元 │ │ │ │ │ │ │ │ │ │ │ │ │ │ │ ├───┼────────┼────┼───┼────┼───┤ │七 │祥路企業股份有限│5,986,35│299,31│5,598,35│299,31│ │ │公司 │0元 │8元 │0元 │8元 │ │ │ │ │ │ │ │ │ │ │ │ │ │ │ ├───┼────────┼────┼───┼────┼───┤ │八 │並並國際有限公司│1,550,00│77,500│1,550,00│77,500│ │ │ │0元 │元 │0元 │元 │ │ │ │ │ │ │ │ │ │ │ │ │ │ │ ├───┼────────┼────┼───┼────┼───┤ │九 │原陞企業有限公司│1,087,57│54,379│1,087,57│54,379│ │ │ │1元 │元 │1元 │元 │ │ │ │ │ │ │ │ │ │ │ │ │ │ │ ├───┼────────┼────┼───┼────┼───┤ │十 │瓦特萊富企業有限│17,900,0│895,00│17,900,0│895,00│ │ │公司 │00元 │0元 │00元 │0元 │ │ │ │ │ │ │ │ │ │ │ │ │ │ │ ├───┼────────┼────┼───┼────┼───┤ │十一 │名雅皮夾實業有限│2,000,00│100,00│2,000,00│100,00│ │ │公司 │0元 │0元 │0元 │0元 │ │ │ │ │ │ │ │ │ │ │ │ │ │ │ ├───┼────────┼────┼───┼────┼───┤ │十二 │唯多利雅國際有限│21,592,7│1,079,│21,592,7│1,079,│ │ │公司 │50元 │642元 │50元 │642元 │ │ │ │ │ │ │ │ │ │ │ │ │ │ │ ├───┼────────┼────┼───┼────┼───┤ │十三 │葛萊士生技股份有│11,031,0│551,54│10,402,6│520,13│ │ │限公司 │41元 │9元 │84元 │1元 │ │ │ │ │ │ │ │ │ │ │ │ │ │ │ ├───┼────────┼────┼───┼────┼───┤ │十四 │佑國有限公司 │4,000,01│200,00│4,000,01│200,00│ │ │ │0元 │1元 │0元 │1元 │ │ │ │ │ │ │ │ │ │ │ │ │ │ │ ├───┼────────┼────┼───┼────┼───┤ │十五 │諺芳實業有限公司│3,836,03│191,80│3,836,03│191,80│ │ │ │5元 │2元 │5元 │2元 │ │ │ │ │ │ │ │ │ │ │ │ │ │ │ ├───┼────────┼────┼───┼────┼───┤ │十六 │泉盛纖維工業股份│1,200,00│60,000│1,200,00│60,000│ │ │有限公司 │0元 │元 │0元 │元 │ │ │ │ │ │ │ │ │ │ │ │ │ │ │ ├───┼────────┼────┼───┼────┼───┤ │十七 │彩綺針織有限公司│9,317,48│465,87│9,317,48│465,87│ │ │ │8元 │7元 │8元 │7元 │ │ │ │ │ │ │ │ │ │ │ │ │ │ │ ├───┼────────┼────┼───┼────┼───┤ │十八 │全業貿易有限公司│5,565,90│278,29│5,565,90│278,29│ │ │ │6元 │6元 │6元 │6元 │ │ │ │ │ │ │ │ │ │ │ │ │ │ │ ├───┼────────┼────┼───┼────┼───┤ │十九 │智益正有限公司 │4,203,69│210,18│4,200,09│210,00│ │ │ │4元 │8元 │4元 │8元 │ │ │ │ │ │ │ │ │ │ │ │ │ │ │ ├───┼────────┼────┼───┼────┼───┤ │二十 │和群纖維股份有限│11,300,0│565,00│11,300,0│565,00│ │ │公司 │00元 │0元 │00元 │0元 │ │ │ │ │ │ │ │ │ │ │ │ │ │ │ ├───┼────────┼────┼───┼────┼───┤ │二十一│珠海育樂事業股份│1,450,57│72,532│1,432,95│71,651│ │ │有限公司 │8元 │元 │0元 │元 │ │ │ │ │ │ │ │ │ │ │ │ │ │ │ ├───┼────────┼────┼───┼────┼───┤ │ │ │116,059,│5,802,│115,409,│5,770,│ │合計 │ │039元 │966元 │454元 │487 元│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