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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85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363號)後,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參包(共淨重壹點零肆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柒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海洛因檢測包壹包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含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壹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分裝器壹枝及吸管壹枝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海洛因參包(共淨重壹點零肆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柒肆公克)及含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壹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海洛因檢測包壹包、分裝器壹枝及吸管壹枝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4 月15日停止戒治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1年10月19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49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1 月9 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釋放,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912號判決就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 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9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確定;嗣上揭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9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94年4 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3 月14日12時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停車場,以一般醫療用注射針筒皮下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又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14時許,在上開地點,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安非他命1 次。嗣於96年3 月14日16時2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街368 號14樓之8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3 包(合計毛重1.8 公克)、含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1 個及其所有供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分裝器1 支、吸管1 支及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海洛因檢測包1 包。

二、證據:

㈠、被告乙○○於本院之自白。

㈡、扣案之上揭海洛因3 包、含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1 個、海洛因檢測包1 包、分裝器1 枝及吸管1 枝。

㈢、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96年6 月調科壹字第09623048300 號鑑定書影本各1 份。

㈣、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51條第5 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53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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