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十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 四 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朱 嘉 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 志 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