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5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原名賴麗娟
- 選任辯護人
- 蔡錦得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辯護人 郭振茂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四項內關於「現行刑法第28條規定」之記載,顯係「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