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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5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鴻清劉安榕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原名賴麗娟
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辯護人 郭振茂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四項內關於「現行刑法第28條規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四項內關於「現行刑法第28條規定」之記載,顯係「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劉 安 榕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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