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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侯志融楊博欽歐陽漢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2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8 月21日裁定予以羈押,並分別於96年11月21日、97年1 月21日延長羈押。茲因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410號、96年度簡字第534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5 月確定,並自97年2 月20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2 月20日96年執減更午字第6142號、96年執午字第13028 號執行指揮書各1 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97年2 月2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歐陽漢菁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2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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