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2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蔡明熙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8 月21日裁定予以羈押,並分別於96年11月21日、97年1 月21日延長羈押。茲因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410號、96年度簡字第534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5 月確定,並自97年2 月20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2 月20日96年執減更午字第6142號、96年執午字第13028 號執行指揮書各1 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97年2 月2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