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55號聲 請 人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602 、19132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應發還予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貴院96年度訴字第3355號被告乙○○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於民國96年6 月13日查扣之扣押物品,其中編號壹-25-1 至壹-25-3 之 INVOICE 3 冊及壹-26-1 至壹-26-22之傳票22冊,因聲請人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昱公司)為配合2007年會計師審計需要,准予發還部分帳冊,以利年度審計工作之順利進行,請求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之INVOICE 3 冊及傳票22冊,係因被告乙○○、戊○○、辛○○、己○○、庚○○、丁○、甲○○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於96年6 月13日,在上開被告乙○○等人任職之琨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琨詰公司)所扣得,琨詰公司現更名為勝昱公司。而被告乙○○等人所涉犯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8 月26日,以96年度偵字第15602 、19132 號案件起訴,刻由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55號審理中。再經檢視聲請人所指扣案之INVOICE 3 冊及傳票22冊之內容物,均為琨詰公司(現更名為勝昱公司)之應收帳款代傳票、收款明細、銷貨明細、應付帳款請款表等,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聲請人所有無訛。本院審酌該扣案物與被告乙○○等人所涉犯內線交易、相對成交之情節尚無直接關連,而聲請人聲請發還以利年度審計工作之順利進行,衡情尚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即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附表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數 量│備 註│ ├──┼─────────┼────┼─────────┤ │1 │INVOICE │3冊 │96年度保管字第6130│ │ │ │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25 │ ├──┼─────────┼────┼─────────┤ │2 │傳票 │22冊 │96年度保管字第6130│ │ │ │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