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 選任辯護人
- 楊博任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張倪羚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九行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九行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顯係「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