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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胡堅勤李君豪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0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選任辯護人
楊博任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倪羚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九行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九行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顯係「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吳佳穎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0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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