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6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秉皇律師 溫思廣律師 蘇清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599 號、96年度偵字第3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95年9 月5 日起,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33號14樓,利用巨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電腦網路設備(IP位址:220.128.135.73)連線至雅虎奇摩電子郵件伺服器,未經告訴人乙○○同意,輸入告訴人所有之「szu_hua0610@yahoo.com.tw」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密碼登入後,無故刪除該帳號內之信件,並更改其密碼等電磁紀錄,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 條、第359 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58 條、第359 條妨害電腦使用罪,依同法第363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