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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景暘
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選任辯護人
秦嘉逢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汙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所為裁定即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即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羈押期間起算日欄內關於「10年5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7月13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即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羈押期間起算日欄內關於「10年5月7日」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依本院訊問筆錄所載,羈押期間起算日顯係105年7月13日,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曉玫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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