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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胡堅勤李君豪王瑜玲

原告
甲○○
原告
被告
厚本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厚本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厚本機電有限公司及厚本企業有限公司因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一二六號),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乙○○所涉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堅 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王 瑜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香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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