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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海祥汪怡君許炎灶

原告
準晟齒輪機械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告
永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僑邦機械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6年度易字第14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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