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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連育群吳幸娥王綽光

原告
優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乙○○、甲○○因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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