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二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以上2原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刑事案號本院96年度易字第32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教唆侵占等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二六二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