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丙○○
- 被告
- 倍克禮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89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共同被告甲○○(即刑事訴訟案件之被告;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調解成立)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6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895 號刑事判決諭知甲○○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