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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張江澤陳海寧劉景宜

原告
丙○○
被告
倍克禮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89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共同被告甲○○(即刑事訴訟案件之被告;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調解成立)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6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895 號刑事判決諭知甲○○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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