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鈞 原 告 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朝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