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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曾正耀張兆光林鈺琅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被告
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乙○○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丁○○、乙○○、丙○○等人被訴侵占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判決被告等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至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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