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李勇三律師
- 被告
- 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乙○○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丁○○、乙○○、丙○○等人被訴侵占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判決被告等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至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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