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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劉景宜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新唐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就本院95年度訴字第331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林亦玲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被告 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其給付方式為:於民國96年4 月11日先行給付伍萬元,餘款自96年5 月起,於當月10日前給付原告壹萬元,至所餘款項全數清償完畢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告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被告 乙○○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秀青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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