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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麗玲黎錦福張兆光

原告
鴻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侵占等案件(96年度易字第271 號),經原告鴻豐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麗 玲

                  法 官 黎 錦 福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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