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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8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麗珠許映鈞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翔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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