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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潘翠雪絲鈺雲王士珮

原告
臺灣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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