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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27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徐蘭萍徐蘭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附民字第274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銘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附民字第274 號就本院97年簡字第761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 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庭公開訊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江虹玲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銘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乙○○被 告 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貳 拾伍萬元整,於民國97年10月7 日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於民國97年10月20日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以匯款支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告代表人 乙 ○ ○被告 甲○○○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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