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82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原名林承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8528、8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驗餘之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品,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驗餘之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驗餘之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4年度信裁字第15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4年9 月19日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日釋放出勒戒所。詎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及物品。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附卷可憑,而被告2 次為警查獲後,皆經採集尿液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囑託鑑定,結果確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如附表所示該公司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憑;另各次為警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前開公司鑑驗,亦皆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如附表所示該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參,均足以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4年度信裁字第15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9 月19日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日釋放出勒戒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以內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當然結果,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間,於時間上可明確區分,且各係其經警查獲後始再犯者,足認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尋求正當之身心發展,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甲基安非他命,戕害一己之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可能之危害程度非微,暨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驗餘之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品,則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9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編│施用毒品之│為警查獲之│扣案毒品暨鑑定書│扣案物品│查獲採集尿液│ │號│時間、地點│時間、地點│ │ │檢驗報告 │ ├─┼─────┼─────┼────────┼────┼──────┤ │一│96年10月20│96年10月2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包裹左列│台灣檢驗科技│ │ │日上午10時│日晚間11時│非他命驗餘毛重零│第二級毒│股份有限公司│ │ │30分許,在│30分許,在│點肆肆伍公克(原│品甲基安│96年11月6 日│ │ │臺北縣中和│臺北縣中和│毛重零點肆陸公克│非他命之│濫用藥物尿液│ │ │市○○路42│市○○路16│)、台灣檢驗科技│包裝袋壹│檢驗報告 │ │ │3 巷36號住│7 號前 │股份有限公司96年│個 │ │ │ │處1 樓後車│ │11月6 日濫用藥物│ │ │ │ │庫內,施用│ │檢驗報告 │ │ │ │ │甲基安非他│ │ │ │ │ │ │命1 次 │ │ │ │ │ ├─┼─────┼─────┼────────┼────┼──────┤ │二│96年10月30│96年11月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包裹左列│台灣檢驗科技│ │ │日某時許,│日晚間7 時│非他命驗餘淨重零│第二級毒│股份有限公司│ │ │在臺北縣中│12分許,在│點零伍貳公克(原│品甲基安│96年11月22日│ │ │和市○○路│左列住處 │淨重零點零柒公克│非他命之│濫用藥物尿液│ │ │號423 巷36│ │)、台灣檢驗科技│包裝袋壹│檢驗報告 │ │ │號2 樓住處│ │股份有限公司96年│個、殘渣│ │ │ │房間內,施│ │11月20日濫用藥物│袋壹個、│ │ │ │用甲基安非│ │檢驗報告 │分裝塑膠│ │ │ │他命1 次 │ │ │管壹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