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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60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楊明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60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697 號),暨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10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名參枚及指印拾肆押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 段第5 行「95年10月5 日」應更正為「95年10月4 日」,第十五行「偽造『甲○○』之署名及指印」應補充更正為「偽簽甲○○之署名或按捺指印於上(偽造之署名及指印數量詳如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因併案犯罪事實與本案屬同一事實,故不另贅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及第217 條第1 項偽造署押罪。其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偽造被害人「甲○○」署押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4892號裁判參照)。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前揭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竊盜、妨害自由、偽造文書及施用毒品等多項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徵其素行不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侵占物品之價值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如附表所示之「甲○○」署押,係偽造之署押,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217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編號│偽造署押時間│ 地 點 │文書名稱│偽造署押內容│ 備 註 │├──┼──────┼──────┼────┼──────┼───────┤│ │96年8 月25日│臺北縣政府警│調查筆錄│「甲○○」署│96年度毒偵字第││ 一 │凌晨4 時5 分│察局新莊分局│ │名2 枚及指印│9991號卷第30頁││ │許 │偵查隊 │ │14枚 │至第34頁 │├──┼──────┼──────┼────┼──────┼───────┤│ │96年8 月25日│臺北縣政府警│尿液檢體│「甲○○」署│同上卷第9頁 ││ 二 │凌晨4 時18分│察局新莊分局│收件∕還│名1 枚 │ ││ │許 │偵查隊 │件簽收紀│ │ ││ │ │ │錄表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60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