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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海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南陽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南陽工程有限公司所犯其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南陽工程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2年8 月19日犯其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8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01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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