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南陽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南陽工程有限公司所犯其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南陽工程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2年8 月19日犯其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8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01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