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參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並與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褫奪公權肆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如附表編號第3 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查,聲請人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聲請減刑,併與附表編號2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諸節,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至聲請人另就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併與附表其餘各罪定執行刑乙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其判決確定日為81年12月7 日,惟其所犯附表編號2 、3 之罪,其犯罪時間為87年2 月14日起至87年2 月18日止及88年6 、7 月間起至89年3 月14日止,均在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其既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即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從而,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 1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有不合,故就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 盜匪 │ 盜匪 │ 行使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8 年、褫奪公│有期徒刑3 月 ││ │ │權4 年 │ │├────┼──────────┼──────────┼──────────┤│所犯法條│廢止前懲治盜匪條第5 │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刑法第212 、216 條 ││ │條第1 項第1 款 │5 條第1 項第1 款 │ │├────┼──────────┼──────────┼──────────┤│犯罪日期│80.08.11日起至80.10 │87.02.14日起至 │88.06月或88.07月間起││ │.13日止 │87.02.18日止 │至89.03.14日止 ││ │ │ │ │├────┼──────────┼──────────┼──────────┤│偵查年度│士林地檢署80年度偵字│板橋地檢署87年度偵字│板橋地檢署90年度偵字││ 及案號 │第8110號 │第18859 、18860 、 │第11423 號 ││ │ │18861 號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80年度訴字第1010號 │89年度上訴字第3347號│90年度訴字第2065號 ││實├──┼──────────┼──────────┼──────────┤│審│判決│81.06.25 │90.06.28 │91.06.19 ││ │日期│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日│案號│80年度訴字第1010號 │89年度上訴字第3347號│90年度訴字第2065號 ││期├──┼──────────┼──────────┼──────────┤│ │確定│81.12.07 │90.09.28 │91.12.04 ││ │日期│ │ │ │├─┴──┼──────────┼──────────┼──────────┤│合於中華│不合 │不合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民國九十│ │ │ ││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 │ │減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褫奪公權│ │ │ ││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附註 │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 │ │ ││ │年11月7 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