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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2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2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694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藥事法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違反藥事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
│              │徒刑6 月              │徒刑4 月              │刑5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2月13日           │96年2月13日           │95年12月中旬某日至96年2 │
│              │                      │                      │月12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6年度毒偵字第1779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779號  │96年度偵字第4791號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528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528號  │96年度訴字第112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96年8月10日           │96年8月10日           │97年2月14日             │
│      │期    │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528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528號  │96年度訴字第1126號      │
│判  決├───┼───────────┼───────────┼────────────┤
│      │判決確│96年9月3日            │96年9月3日            │97年3月17日             │
│      │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4           │         5            │    (本欄空白)        │
├───────┼───────────┼───────────┼────────────┤
│  罪      名  │違反藥事法            │違反藥事法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                        │
│              │徒刑5 月              │徒刑5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中旬某日至96年│95年12月中旬某日至96年│                        │
│              │2月12日               │2月12日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6年度偵字第4791號    │96年度偵字第4791號    │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號  │96年度訴字第1126號    │96年度訴字第1126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97年2月14日           │97年2月14日           │                        │
│      │期    │                      │                      │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號  │96年度訴字第1126號    │96年度訴字第1126號    │                        │
│判  決├───┼───────────┼───────────┼────────────┤
│      │判決確│97年3月17日           │97年3月17日           │                        │
│      │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2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