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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8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8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訴字第666 號及96年度訴字第2587號判決書各1 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財旺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8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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