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訴字第666 號及96年度訴字第2587號判決書各1 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