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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4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4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已逾6 月,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2 項易科罰金之要件,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犯罪日期│96年7 月3 日為警採尿│96年5 月26日為警採尿│
│        │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查│    │署                  │署                  │
│案├──┼──────────┼──────────┤
│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958號│96年度毒偵字第4153號│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6435號  │96年度簡字第5065號  │
│實├──┼──────────┼──────────┤
│審│判決│96年10月8 日        │96年8 月1 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6435號  │96年度簡字第5065號  │
│判├──┼──────────┼──────────┤
│決│確定│96年12月24日        │96年12月31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4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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