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6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88年8 月10日至89年│93年5月28日 │86年2月25日至86年6月20日│ │ │10月間 │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3年度偵字第19308號 │96年度偵緝字第2331號 │86年度偵字第16216號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 │96年度訴緝字第231號 │96年度易字第3008號 │90年度訴緝字第3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97年1月24日 │97年2月18日 │90年9月6日 │ │ │期 │ │ │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 │96年度訴緝字第231號 │96年度易字第3008號 │90年度訴緝字第38號 │ │判 決├───┼───────────┼───────────┼────────────┤ │ │判決確│97年3月27日 │97年3月10日 │93年11月25日 │ │ │定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