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視為
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不應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96年度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詐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89年度聲字第741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本院89年度聲字第741 號裁定等各1 份附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且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入監執行後,業於94年6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未經撤銷假釋(其間自94年6月16日起至96年3 月19日止,受刑人因另案執行感訓處分及有期徒刑,不算入假釋期內),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函文所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前段規定,受刑人上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之罪,均視為已減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視為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詐欺 │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經許可無故持有│ │ │ │ │刀械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83年3月間、83年8│86年3月間 │85年8月間 │ │ │月15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5年度偵│板橋地檢86年度偵│板橋地檢8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5584號 │字第9107號 │字第9107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聲請書誤載為 │ │ │ │ │ │板橋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 號│86年度上易字第54│86年度訴字第1773│86年度訴字第1773│ │事實審│ │76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86年10月7日 │88年7月31日 │88年7月31日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86年度上易字第54│86年度訴字第1773│86年度訴字第1773│ │判 決│ │76號 │號 │號 │ │ ├────┼────────┼────────┼────────┤ │ │判 決│86年10月7日 │88年11月2日 │88年11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修正前槍砲彈藥刀│ │ │ │械管制條例第10條│械管制條例第12條│ │ │ │第1項、第11條第 │第3項 │ │ │ │1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月又15 │ │ │ │ │日 │ ├────────┼────────┴────────┴────────┤ │附 註│上開3罪,前經本院以89年度聲字第74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 │ │期徒刑4年6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