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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02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0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五○號被告陳國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點四三公克、淨重○點二五公克,驗餘淨重○點二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明文綦詳;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體一包(淨重○點二五公克,驗餘淨重○點二四公克),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0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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