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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5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許必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5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98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6 月,減│有期徒刑1 年5 月││ │為有期徒刑5 月 │為有期徒刑3 月 │ │├────────┼────────┼────────┼────────┤│犯 罪 日 期 │96年2 月10日晚間│96年2 月10日 │96年9 月18日 ││ │8 時45分許經警查│ │ ││ │獲後採尿前26小時│ │ ││ │內某時(不含為警│ │ ││ │查獲後採尿前之期│ │ ││ │間)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毒││ │偵字第1527號 │偵字第1527號 │偵字第10091 號 ││年 度 案 號│ │ │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388│96年度訴字第1388│97年度訴字第1223││最 後│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96年9 月10日 │ 96年9 月10日 │ 97年7 月7 日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388│96年度訴字第1388│97年度訴字第1223││確 定│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 96年10月22日 │ 96年10月22日 │ 97年7 月28日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1 項 │├────────┼────────┴────────┼────────┤│備 註│①編號1 、2 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字│板橋地檢97年度執││ │ 第1388號分別判決減刑後定應執行有│字第12299 號。 ││ │ 期徒刑7 月確定。 │ ││ │②板橋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1575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5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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