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3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2 、3 之罪犯罪日期均應更正為97年1 月30日),且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期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