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5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就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就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就附表編號16、17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分別就附表編號1 、2 ,編號3 至10 , 編號11至15,以及編號16、17,各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