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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2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92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上開二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三八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八月、一年、六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案件判決書、及本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三八0號裁定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三、附表編號四至五,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2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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