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9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上開二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三八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八月、一年、六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案件判決書、及本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三八0號裁定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三、附表編號四至五,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