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為本院分別判處其罪刑且確定在案(詳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上情,有聲請人提出各該判決書、執行指揮書暨執行案件資料表等在卷為據,以及本院民國97年11月24日查得受刑人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被告所犯上揭2 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誤,爰依首開說明,酌定受刑人甲○○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