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踰越安全設備││ │品罪 │品罪 │品罪 │竊盜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柒月││ │,嗣經本院以│又拾伍日 │又拾伍日 │ ││ │96年度聲減字│ │ │ ││ │第4340號減為│ │ │ ││ │有期徒刑伍月│ │ │ │├──────┼──────┼──────┼──────┼──────┤│犯罪日期(民│95年10月21日│96年1月12日 │96年1月12日 │95年11月4日 ││國)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案號 │95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偵字第││ │ │第7320號 │第601號 │第601號 │12307號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事 ├───┼──────┼──────┼──────┼──────┤│實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易字第││審 │ │149號 │第77號 │第77號 │2095號 ││ ├───┼──────┼──────┼──────┼──────┤│ │判決日│96年5月17日 │96年7月30日 │96年7月30日 │96年10月12日││ │期 │ │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判 ├───┼──────┼──────┼──────┼──────┤│決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易字第││ │ │149號 │第77號 │第77號 │2095號 ││ ├───┼──────┼──────┼──────┼──────┤│ │確定日│96年7月10日 │96年8月30日 │96年8月30日 │96年11月16日││ │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