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2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260 號、第22751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同前署民國96年8 月20日刑保字第96005021號),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案件審理時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經本院拘提亦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保證金收據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