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 原告
- 最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自緝字第7 號、第8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交 通 法 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