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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許必奇鄧雅心曾正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告
最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自緝字第7 號、第8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交 通 法 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曾正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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