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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許政賢吳冠霆廖怡貞

原告
怡眾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政賢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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