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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2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潘長生黎錦福謝梨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623號

原告
固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德
原告
魯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卿
原告
揚耀實業社即尤忠傳
原告
瑋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芳瑜
原告
乙○○
原告
韋樺企業社即余睿偉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329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97年度易第3291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謝梨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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