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感聲字第17號

聲請刑期折抵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甲○○
即被移送人

上列聲請人即被移送人聲請刑期折抵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移送人甲○○受鈞院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然聲請人前因該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85日,爰聲請以上開羈押日數折抵感訓處分期間云云。

二、按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經判決有罪確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與感訓期間,相互折抵之。其折抵以感訓處分1 日互抵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1 日。又先執行之刑事處分、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其執行期間不足折抵感訓處分或刑事處分、保安處分期間者,應於出監所、易科罰金執行、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感訓處分或刑事處分、保安處分;其執行期間足以折抵者,感訓處分或刑事處分、保安處分即免予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1 項及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7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判決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由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7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查。又被移送人雖因上開刑事案件自94年4 月13日至同年7 月6 日止受羈押,然其受羈押日數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執字第4929號執行指揮書折抵在案,刑期起算日期為98年10月9 日,執行完畢日期為104 年4 月5 日,此亦觀之上開前案紀錄表所載即明。是以,上開羈押日數自無從再予折抵本件感訓處分執行期間甚明。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感聲字第1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刑期折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