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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林明俊

被告
鄧家和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家和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3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鄧家和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3月3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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