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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7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財旺黎錦福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27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676 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97年度簡字第1159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將開立在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交付予他人,將可能幫助詐騙集團用供作收取詐欺所得款項,仍不違反本意,竟基於幫助詐欺之故意,於民國(下同)96年8 月11日在不詳地點將開立在華南商業銀行民族路分行,戶名為乙○○,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亦交付予一名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上揭成年男子得手後,旋交由所屬之詐騙集團,該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同年月13日晚間8 時許以電話連絡甲○○,佯稱甲○○於網路購物之交易扣款有誤,需更正交易,復由另一名集團成員去電向甲○○僭稱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職員,要協助甲○○處理,藉以避免甲○○之帳戶成為人頭戶,使甲○○陷於錯誤,於翌日1 時32分在臺北縣蘆洲市之國泰世華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轉出新臺幣(下同)19,983元至上揭乙○○之帳戶,該詐騙集團並向甲○○稱會再告知處理結果,嗣甲○○均未等到通知,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復為同法第307 條所規定。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又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之標準,在未經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之判決,其既判力之時點應為第一審宣示判決之日,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乙○○雖坦承將上揭帳戶交予不相識之人,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被害人甲○○於詢時指訴綦詳,復有自動櫃員機交易收據及被告上開銀行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是公訴人認被告前揭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固非無據。

(二)然查;本件被告乙○○前另被訴被告上揭華南商業銀行民族路分行,戶名為乙○○,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亦交付予詐欺集團人員使用後,該詐欺集團成員於96年8 月13日晚10時許詐騙薛玉華,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29,983元至被告上揭帳戶內,並為詐欺集團提領一空之犯罪事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1月19日以96年度偵字第2138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於96年12月13日以96年度中簡字第362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而於97年1 月14日確定,同年2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於96年8 月11日所為之上開犯罪事實,係在該案第一審宣示判決日即96年12月13之前,堪以認定。

(三)又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與前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624號案件中之犯罪時間均係96年8 月11日及96年8 月13日,且犯罪手法亦相同,顯係一幫助(指提供帳戶)行為,觸犯2 個(指被害人甲○○、薛玉華)詐欺罪,為想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故認本件與前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624號案件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應及於全部犯罪事實。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犯罪之時間既在前案判決宣示前,自為該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揆諸前揭條文規定及判例、判決意旨,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財 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黎 錦 福

法 官 潘 長 生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7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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